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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政策
字体:   2007-2-26  阅读: 次  [关 闭]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7、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8、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9、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2、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3、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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