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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字体:   2008-9-17  阅读: 次  [关 闭]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党的各项政策基本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推进,农民负担显著减轻。但是,当前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许多新状况、新问题。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皖[2008]117号)精神和市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方案》(芜价行费[2008]1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清理整顿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或废止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以及与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价格和收费政策,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或收费不服务以及不合理集资摊派行为,真正使各项惠农富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我省规定的农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我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未实行城乡同价的其他类别用电,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08]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农村自来水价格。我县农村自来水价格应该按照《芜湖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镇的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县发改委、水务局《关于严禁擅自提高农村自来水管网配套费(开户费)的紧急通知》(发改价[2007]165号)文件规定,农村自来水的管网配套(开户费)最高标准不得突破1180元/户。
(四)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规定,在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费和向自愿在学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强制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征订教辅资料和刊物,严禁强制学生购买保险,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五)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每证20元,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免收工本费,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六)农民建房收费。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建设部门免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收费,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凡涉及农民建房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七)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在我县停收结婚证书工本费。办理解除夫妻关系的只能收取离婚证书工本费。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八)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社会扶养费,按省级以上财政、价格部门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九)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做法按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6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有线电视收费。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落实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耳蓝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二)农用化肥、柴油价格。各地要严格执行化肥价格政策的规定,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中石化和中石油芜湖分公司应尽力保证农业生产用油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农村客运票价格。要严格按照农村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标价标准,并将票价在每台车辆和车站售票窗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十四)农村医药价格。要严格按照整顿农村医疗服务收费,农村乡镇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一律按不高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70%的水平执行;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我市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芜价行费[2008]137号)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
(十五)农村监理收费。要切实贯彻执行针对农用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及车主和驾驶员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切实落实对农用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车减免费规定。不得强制要求农机手加入协会,收取会费。
(十六)不得超标准限额摊派订阅报刊及其他乱收费行为。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由县发改委(物价局)、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农业、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成立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领导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马兴起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顾玉才和县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张建国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计生委、县农委、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供电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委等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各镇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具体事务由镇财政所、镇价格监督站承担。
四、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调查、清理阶段(9月15日前)。各镇财政所、价格监督站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镇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为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可以采取深入涉农收费部门(单位)和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利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各镇要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县发改委(物价局)、县财政局。
(二)核查、汇总阶段(10月10日前)。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各镇上报的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对上报的结果进行复查,重点核查有关单位对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同时,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建立监管措施、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总结报告阶段(10月25日前)。县发改委(物价局)、县财政局在对各镇上报的清理结果基础进行复查后,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将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减负余额于10月25日前进行汇总报告市物价、财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
五、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此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财政、价格监督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教育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完善公示制度。我县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已经公示到各行政村,在进一步抓好落实的基础上,还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同时要创新公示形式,适时要求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知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芜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县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责任编辑: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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