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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类型与模式分析
字体:   2008-7-22  阅读: 次  [关 闭]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特殊的中介服务。信用担保在微观功能上由于担保人对商业银行作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了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便利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虽然担保的介入,促使企业提高自己的信用程度和资信等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由于单个的担保还不具备全面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但从宏观功能上看,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特定目的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由此引导社会资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因而成为政府实施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愿意出资引导、推动和发展本国的担保业。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6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始实行。这些政策文件与法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组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证,指明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方向。据央行调查,截止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各类担保机构848家,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注册资金184亿元,共为28718家企业提供51983笔贷款担保服务,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可以说,担保业在我国已初步形成行业规模。
    在我国担保事业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担保机构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下面从不同层面上来归纳、总结、分析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类型和运作模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类型及分析
    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国办发(2000)59号的基本要求和《指导意见》的基本框架,我国担保机构概括起来主要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社会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三种类型。
    1、政策性信用担保。这种类型的担保机构主要以政府出资为主,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其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其它资产划拨等以及政府信用担保金、再担保准备金、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这类信用担保机构占到了全部担保机构的90%,主要是以地方经贸委、乡镇企业局等会同财政、银行等部门共同组建。一般每一地区只设立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机构面向所有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这类担保机构是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创建的基础,其优势是担保公信力强,容易取信于银行,能积极扶持政府产业导向的项目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企业负担。但其具有先天性的体制弊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又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干预过多,担保机构难以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果缺乏专业人才,不熟悉金融、法律业务和担保专业方面运作的技能,不规范操作等,很容易成为政府经济的一个“财政黑洞”。如起步较早的广东省,经过几年不成功的运作后就专门发文要求政府操作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退出担保领域。
    2、社会互助性担保。这类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特征。其资金来源有会员入股、其它民间投资等资本金以及会员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一般设立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它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来分散风险。此类担保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以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一般在区县和社区设立。
    这类担保机构的优点主要是门槛低、操作简单、适应性广泛、分散出资、风险分散、企业不增加负担。但中小企业互助性担保机构规模小、缺乏公信力,难以获得银行信任;它封闭运作,只能为参与互助的企业提供支持,受益面窄,也不能在制度上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和长远发展。
    3、商业性担保。中小企业商业性担保机构起步较早,发展较慢。这类担保机构一般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出资组建,也有国有独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多数设立为企业法人。法律也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形式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为主要特征,同时兼营投资、咨询、顾问、培训等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只是其业务之一。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也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此类担保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主要是以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公司企业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也有出资。这类担保公司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市场化程度高;二是一般会选择所熟悉的产业和领域开展担保业务;三是通过向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四是需要通过相关投资和服务业务所得来建立担保业务所需资金的补偿机制。
    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优点是公信力较强,银行比较信任,机制灵活,体制优越,可以满足各种企业的不同要求,能够聘请到行业专门人才,业务与管理水平较高,对风险研究透彻;经营目标明确,能够保证自身的安全,立足长远,规范发展。缺点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支持更多企业的意愿受到局限;由于以盈利为目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负担;纯粹商业化的操作也会削弱政府全面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模式及分析
    从各地信用担保的具体实践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方式出现了多种模式,现具体介绍以下几种:
    1、上海模式——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上海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是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7个亿。其中市财政出资4亿元,区县财政共出资3亿元。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标后,集中委托中标单位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上海分公司”)管理和运作共同担保基金,政府与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即《上海市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根据协议,担保基金的决策以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为主,并承担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事务,享有最终否决权。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要按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严格执行《上海市关于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操作担保业务,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稽核、监督和检查;市财政部门基本上不参与担保项目的决策过程,主要负责制定担保基金管理和运作规则;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合同,通过规范共同基金的运作机制来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咨信证明,具有担保项目的推荐和否决权担保责任由市政府与区县财政共同分担。目前,上海市财政基金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此外,上海市有一部分区县还建立了小规模财政担保基金作为共同担保基金的补充,为一些微型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上海模式的优点是解决了小规模分散出资的问题,扩大了担保基金的规模;减少了政府干预,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有效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了担保质量。
    2、深圳模式——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深圳市有两个区在2001年建立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形成约1亿元的互助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基金理事会通过竞标委托民营专业担保机构中科智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担保业务。根据协议,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的1/3,其余2/3担保费归互助基金会;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担保公司代偿。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集中分散的资金,扩大担保基金盘子,有效地解决了出资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使责权利得到有机统一;政府产业政策得以贯彻,担保机构又很好地发挥了作用,实现了互助担保基金与商业担保机构的有机结合。
    3、安徽模式——分层次再担保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2001年1月成立,该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还有选择地与地市一级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再担保的条件是当地市级担保机构出现破产时,债务清偿后仍不足以补偿贷款银行的部分由省担保中心代偿。再担保收费为被担保机构在保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其中50%返还给被担保机构,另50%用于建立再担保体系。
    其实,上海模式中的市区县两级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运作方式,实质上是特大城市范围内再担保形式,这种再担保相当于直接再担保。
    4、黑龙江模式——省公司通过资本纽带将省市县各机构连为一体。 黑龙江省首先通过财政等部门出资3800万元和3亿资产,组建了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再通过市场化运作,以参股方式,对齐齐哈尔、牡丹市等6个地市级担保公司进行了重组,同时吸引担保资金2.9亿。目前该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机构网络建设,整合公司业务,充分发挥省市政策、资金、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等手段,初步形成了以资本为纽带、以省担保公司为龙头、以地市担保机构为主体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5、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的经营模式——混业经营,以资本运营并担保。 这种模式有四种类型:①同时开展担保和投资业务,如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额中80%是担保,20%是小企业投资。②担保时有股权要求。如深圳中科智担保公司通过股权要求来避免担保风险,该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通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延迟还款的合同,当被担保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进行代偿,一旦被担保方不能在宽限期内偿还担保公司债务,担保公司可以将代偿的债权变为股权。深圳中科智担保公司是全国影响最大、运作最成功的商业性担保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到2002年已累计担保十多亿元,解除担保责任6亿元,到期担保贷款偿还率为100%,担保业务没有出现一笔呆坏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经营信誉。③“捆绑式担保”。如拥有7亿元资产的浙江和平工贸集团,该集团将自己经营的杭州物资城里的18家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组成“强强信誉贷款捆绑式”担保集团。各企业的贷款额度由该企业存放杭州物资城仓库里的钢材存量作价抵押。在借贷款期间,销售抵押钢材所得营业款归杭州物资城“扣收”,具体操作由该物资城估算中心监管实施,不必银行操作,而由银行抵押贷款的固定资产则是拥有杭州物资城的浙江和平工贸集团承担。④担保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或分公司进行资本金运用,以使担保基金保值增值。
    6、联合支持模式。  如山东日照等沿海三市共同出资组建了“东西结合担保公司”以解决本省欠发达的荷泽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问题。又如山西省通过成立信用担保协会的办法,将原来各自为政的担保机构连接成“上下连动、纵横交错”的信用担保体系,成为政府、担保机构、企业、银行、中介机构、科研院所的纽带和桥梁,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是在试点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已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和完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在试点阶段主要是按照“选择重点,规范操作,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逐步展开的,并注意把握“三项原则”,即: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建将体现为“一体两翼三层”。“一体”是指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主体实行“多元化资金、市场化操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即:担保初始资金要多方筹集、滚动发展;担保机构无论是作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均须独立于政府进行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及用人机制等全部实现企业化,担保对象不问出身,择优扶强,体现政府的产业导向。“两翼”是指国内现有的社会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它们是政策性担保的重要补充。“三层”是指担保体系中国家、省级、地市级三个层面。其中地市级信用担保机构为县区及社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并直接从事授信担保业务;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对地市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积极组建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为省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类型和运作模式,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应把握以下几项原则和要求:
    第一、应坚持分类管理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例如,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因其目标、对象、机构性质以及信用基础不同而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设定市场准入,保证资本金的规模;监管资本金运作,规定投资组合的合理比例;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保证清偿能力;实行信息披露和定期评级制度等。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收费的管制;明确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将担保对象纳入规定中;对担保资金的运用、运作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并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来评价。对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设立,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条件成熟一个,成立一个,切忌盲目跟风,一哄而起,造成资源浪费。
    第二,应坚持担保专业化管理的运作方式。上海模式和深圳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是目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最佳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一是有利于政企分开,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二是可充分有效地发挥专业人员的才能,减少担保失误,提高担保质量。在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时,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上海模式中担保公司不仅提供专业服务,而且是最终担保决策者;深圳模式是委托代理担保,担保公司不是决策者,主要提供专业服务,最终决策者是互助基金理事会,这主要是与担保公司的功能有关。中投保上海公司是财政、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利益联合体,主要职能是为上海中小企业担保,是非营利性机构,不从事其他业务。而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是业务多元化的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与互助基金会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只是为互助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由此可见,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建立不同的制度安排,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第三、要拓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建立资金补偿机制。根据信用担保符合大数定律的原理,通过大量担保项目的保费收入来弥补少量风险损失。中小企业担保规模不能太小,也不易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可以采用分散出资,集中使用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层次再担保的方式。如,上海市把各级财政基金集中起来使用,基金盘子大了,担保基金本身的信用和杠杆能力提高了;深圳市按区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同样是把互助基金盘子做大,提高了担保能力;黑龙江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出资参股方式,重组地市级担保公司,扩大了资本金规模,不断提升担保能力。因此,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要通过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或吸收银行和社会捐助资金的办法,扩大基金规模;对商业性担保机构来说,除内部通过资本金运作使其保值增值外,还可以通过私募和上市来募集资本金,但这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担保公司多渠道融资。
    第四、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健全信用安全保障网络。在我国现有财税体制下,采取再担保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再担保的代偿不是对每一笔贷款进行审查,而是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行原则,地区性担保机构遵循统一担保准则。上海和安徽的再担保模式不同,上海市是分散出资、集中使用,实质是全市县区遵循统一再担保规则;安徽省是有选择的进行再担保。可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选择不同的再担保模式。但是作为国家来说,应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一体两翼三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网络。
    第五、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的法律体系,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的规模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以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责任编辑:王国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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