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2007〕64号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芜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县各单位:
《芜湖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芜湖县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若干规定
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市政府芜政〔200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三)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四)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统一审核制度,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发改、经委、财政、规划、国土、建委、环保、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芜湖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审核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各相关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的项目、产业政策进行审核。
经济部门负责对符合产业结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和生产规模进行审核。
规划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即容积率、建筑系数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其他用地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
国土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地块面积、使用年限等进行审核,编制出让方案并报县批准后,具体实施招拍挂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收缴土地出让金。
建设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根据合同约定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施工进度进行全程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对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条件等相关要素进行评价,并出具书面意见。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出让方案的编制和确定
(一)芜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为出让方案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或村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及用地预申请情况结合相关部门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地块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保要求、建设时间(开、竣工时间)、产业要求、投资强度等相关资料及文件编制出让方案。
(二)出让方案的要求。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4项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其中投资强度芜湖工业园区一般每亩不低于80万元,镇级工业集中区一般每亩不低于60万元,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一般每亩不低于45万元。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后,由编制单位书面报告芜湖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审核领导组,经集体审核并报县政府办公会审查批准后,授权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出让文件的编制和出让公告的发布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出让文件;同时拟定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县国土资源局网站、《芜湖日报》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出让公告。
四、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设出让底价或保留价的,在开标、拍卖、摘牌会前半小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根据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进行集体研究,现场确定出让底价或保留价。底价或保留价确定后,由监察部门封存,现场交公证员,再由公证员交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主持人,现场拆看。底价或保留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三)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拍卖机构由县政府办公会在拍卖公告公布前予以选定并办理委托手续。
(四)公证事宜由县政府委托芜湖县公证处承办。
(五)具体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程序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五、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出让结果的公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由竞得人现场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和土地的交付
县国土资源局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报县政府批准,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七、土地登记手续的办理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应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县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法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其他事项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按照县政府芜政〔2007〕57号( 《芜湖县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执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土地 使用权 通知
抄: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6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