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2007〕43号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引导规范
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县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形成竞争发展的良性局面,县政府特制定《芜湖县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芜湖县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县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形成竞争发展的良性局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市 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与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联系,依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从事中介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规范市场准入。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中介业项目,列入我县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二)加快引进和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机构。对引进芜湖县之外的投资者在我县设立中介机构,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企业待遇。
(三)减少审批环节。凡是新设立的中介机构,符合行业资质、资格或特许经营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实施“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依法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社会中介不影响公共利益,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可作为中介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本县注册的中介机构的连锁经营机构,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财政税费政策。
(一)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符合招商引资的按下限减半收取。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对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一)对新办的中介机构(除房屋中介,下同),或现有中介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鼓励自谋职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中介行业的,前三年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融资担保政策。
(一)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中介业发展,对县级重点中介机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积极推荐中介业重点建设项目,引导其在独立审贷基础上,优先向县级重点中介机构发放贷款。
(二)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支持。建立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介业的发展。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中介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
第七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中介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基本地价的下限供地,鼓励中介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八条 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项目投资政策。
(一)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中介业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安排适当比例对中介业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二)加大县级财政对中介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安排并逐步增加中介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县级重点中介机构。
(三)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中介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中介服务项目,经县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民政部门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
(一)县政府负责中介工作的行政管理,对县内中介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介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二)县民政部门在本辖区内,指导和帮助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协助行业协会实现其社会功能,实行行业自律,实现有序竞争,维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县政府组织和推进本辖区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建设。发改、经济、司法、金融、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提供中介机构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和纳税信用,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库,实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社会化。建立中介机构违规警示制度。
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介机构在创业指导、辅导培训、法律支持以及技术咨询和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务。
(四)县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中介机构要依法设立,依法审批。依法取缔非法中介机构,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弄虚作假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中介机构与其主管部门不得存有利益联系。中介机构要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主管部门不得利用中介机构谋取自身利益。领导干部、公务员严禁在中介机构内兼职,严禁获取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凡发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与中介机构有利益联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并由舆论监督部门予以曝光。
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利用中介机构变相进行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一经发现,即予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涉及确需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等中介服务项目的,必须实行有多家中介机构参加的公开招标或网上招标。
(六)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加强宣传,检查和纠正中介机构不公正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中介机构要依法执业,依法披露业务信息。加强中介机构职业道德建设。
(七)禁止垄断性服务。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资产评估机构,都可从事房地产、流动资金、机器设备、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其评估结果,也不得向委托方指定评估机构,否则一经举报查实,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 建立中介机构的激励机制。加快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选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落实、业绩突出、具有示范性作用的中介机构,确定为县级重点中介机构,给予扶持与奖励。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中介机构,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中介 规定 通知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