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政府文件
芜政〔2007〕142号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2008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
《芜湖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芜湖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 施 方 案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和调整指导意见》(皖农合组〔2006〕3号)及省卫生厅、财政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目标与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目标。2008年我县新农合制度要求镇村覆盖率100%,农村人口覆盖率大于88%。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
2.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
3.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可持续运行;
4.民主监督,阳光操作。
三、实施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不得选择性参加。
四、管理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实施新农合制度协调领导组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合管局”) 为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新农合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制度;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镇合管站及参合对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承办新农合基金预决算,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培训镇、村新农合管理队伍,统计分析运行数据,及时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受理有关业务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裁决新农合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根据新农合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及时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新农合运行情况。
(二)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镇合管站”)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负责参合人员筹资的归集和上缴;负责受理权限内医疗费用审核与补偿,兑付补偿金;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监管;负责信息报表的报送,及时公示资金筹集和费用补偿情况,收集和反馈农村居民对实施新农合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协调、落实县合管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各村(居)委会负责新农合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农合,确定协管员一名,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收缴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公示。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新农合基金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新农合基金;中央、省、县财政按当年实际参合人数每人40元标准安排补助基金。
(二)农民签订参合协议书,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合管局委托各镇经办人员开具县财政局印制的收款凭证,发放《芜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以下简称“就诊证”)。
(三)各镇财政所设立新农合收入过渡户。村民委员会负责将筹集的农民参合资金集中向镇新农合收入过渡户缴存。镇财政所负责在每周五将过渡户上的资金缴入县财政专户,并做到月末无余额。
(四)经确认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个人应当缴纳的新农合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直接划拨到新农合财政专户。
(五)已购买其他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享受新农合规定的补偿。
(六)新农合每年筹资一次,农民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参合资金,逾期不再办理;已参合者中途不得退出。
(七)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各级财政补助基金、参合人员的缴费和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县合管局开设基金支出户,专门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按规定支付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及支付卫生、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专项支出。
(八)县合管局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试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方法(试行)》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向县新农合管委会汇报基金的收支情况。
六、补偿办法
(一)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分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基金。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规定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定项定额补助费用和风险基金;家庭帐户基金按照年人均5元标准提取,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风险基金按县合作医疗基金年筹资总额10%提取,保持规模,动用后须及时补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基金分别核算,分类管理,互不挤占。
(二)就诊程序。
1.住院: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凭《就诊证》、身份证件在本县境内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转诊(院):参合人员在县内住院期间,需转县外医院诊疗的,患者(或家属)在经治医生处领取并填写《芜湖县新型合作医疗转诊(院)申报审批表》,经治医院应批准予以转院,并告知注意事项。患者出院后申请补偿时,须同时将《芜湖县新型合作医疗转诊(院)申报审批表》报县合管局。转往医院限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定点民营医院。
3.异地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在一级以上公立医院治疗,并于住院后5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通过电话(0553-8819252)等方式报县合管局登记备案。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
(三)补偿范围。
1.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范围包括: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红斑狼疮,精神病等12种。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
4.家庭帐户金额内的门诊费用。
5.参合患者发生的不符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版)》的药品费用不予补偿;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内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或支付部分费用(即参合人员先行自付30%,再按规定比例给予统筹补偿)。
(四)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县内不分段)累计补偿,起付标准为卫生院100元,县级医院为200元,县外医疗机构为400 元。全年多次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只执行一次起付线,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参合人员不设起付线。对县外住院病人,如果自身负担超过5000元的,且实际补偿未达到封顶线,补偿比例未能达到20%的病人,实行“保底补偿到20%”。
住 院 费 用 补 偿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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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段(元) |
就 诊 医 疗 机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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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镇卫生院(100元) |
县级医院(200元) |
县外医疗机构(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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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5000 |
65% |
5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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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同上 |
同上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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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以上 |
同上 |
同上 |
55% |
2.慢性病患者由本人申请,凭公立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由县合管局提请县新农合慢性病专家组鉴定审核确认后,在《就诊证》慢性病专栏上注明,每年复核一次。慢性病门诊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年度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额为3000元。
3.住院分娩的平产或剖腹产每例定额补偿200元。
4.参合个人年度补偿之和最高限额为30000元。
5.年终视统筹基金运行状况,有结余基金可以考虑安排当年未得到补偿的农户选择一人免费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另行制定。
(五)补偿程序。
参合人员可在本县范围内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
1.参合人员使用家庭帐户基金,须持《就诊证》、身份证件及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到所在镇合管站登记核销家庭帐户基金后,领取补偿。家庭帐户基金,家庭成员可单独或集中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可累计滚存和继承,但不得冲抵参合人员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
2.参合人员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先由本人支付,出院时持出院记录、收费清单、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向就诊医院新农合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补偿申请表。就诊医院新农合办公室根据患者的病历、处方、医嘱单、出院记录、收费清单、收费票据等相关材料对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垫付患者应补偿的费用。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到县合管局审批结算一次。结算时,医疗机构对病人超标准补偿的费用,县合管局不予结算。当年费用必须在本年度结清。
3.参合人员县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补偿时,须持《就诊证》、身份证件、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或新农合专用处方(县外医疗机构应是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处方),可到所在镇合管站审核后,由合管站集中报县合管局审批,办理补偿;也可直接到县合管局审核,办理补偿。镇合管站、县合管局在工作日均正常受理。
4.参合人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每年10-12月份到县合管局结报。办理补偿时须持《就诊证》、身份证件、门诊病历、门诊发票、处方。慢性病门诊治疗原则要求在一家定点医院,在县内新建的合格村卫生室购药,符合规定量的可予以报销。
5.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办理补偿时须持《就诊证》、身份证件、《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发票,到县合管局办理定额补偿。
6.参合人员申报补偿费用,正常情况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兑付到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管理制度。合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新农合定点机构,县合管局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发放标志牌,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质量,严格控制费用和自费项目,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门诊一次处方用药控制在3日量内(慢性病控制在两周内),出院带药控制在7日量内。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农合办公室,要配备专(兼)职人员,做好参合人员医疗服务工作。要公示各项目的收费标准,做好新农合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工作。县内定点垫付参合人员补偿费用的医疗机构要公示就诊流程、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和补偿程序等。
(四)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参合农民住院身份验证制度,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时,定点医疗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查患者《就诊证》、身份证件并登记;实行住院人员费用每日清单制,凡自费的项目和药品必须实行事先告知,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则上自费总额不超过总费用的20%,自费药品不超过药品费用的15%(卫生院不超过10%)。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芜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和完善新农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参与和支持新农合;落实全县财政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落实各镇政府、集体支持资金和农民个人资金的足额征集;负责全县新农合资金管理和使用,定期组织审计;及时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新农合正常运行;开展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和考核奖惩;负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政协领导、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人大代表、农民政协委员和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村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镇确定一名专管员,主要负责宣传新农合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参合资金并及时将收缴的资金存入新农合基金专用帐户。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和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公示工作。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建立新农合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引导农民树立“奔小康、先健康”的观念,增强广大农民的社会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投资意识,使其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参谋;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落实配套基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农业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人事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合管局人员的调配工作,落实镇合管站人员的编制;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全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人员的人数和花名册,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参合资金;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参合人员的户口界定工作;广电部门要积极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工作;物价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超标准的医疗收费行为;审计部门要及时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运行、补偿情况进行审计。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新农合相关配套制度,加强部门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农合工作。
(四)严格评估,完善制度。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年对全县新农合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点是农民覆盖率、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补偿及群众受益情况、农民的满意度、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并结合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同时,每年要召开一次有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专题会议,通报新农合运转情况。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此项制度不断完善,顺利实施。
(五)严明纪律,强化督查。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全县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参合人员擅自将《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的;用他人《就诊证》冒名就诊的;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要暂停其享受的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配合不力,服务及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超范围检查、超标准支付,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要给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要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损公肥私、工作失职的;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对利用职权和借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的修改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
十一、本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通知
抄: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芜湖县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