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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3、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申请者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4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交“合同”;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出具; 8、第7项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9、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9项经营范围中不需经过前置审批的必须提交。 |